以案释法年度锡山城管十大典型

白癜风皮肤健康普查 http://baidianfeng.39.net/a_zhiliao/130515/4173930.html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执法成效,推进开展创新执法,今日起,锡山城管将以专栏形式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全面助力文明典范城市创建。

春去冬来,草长莺飞

在一年一度的“3.12”植树节到来之际

本期推送2条绿化类案件

一起来看!

01

朱某擅自采折种条案

一草一木显春色

一举一动见品行

爱护花草树木

从你、我做起

案情简介

年2月18日9时,锡山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锡山区太湖大道时,发现路边绿地内有人采摘八角金盘。经初步了解,当事人朱某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接绿化行*主管部门,同时对现场证据进行了固定和采集。经绿化部门认定,该区域属绿化用地,且朱某在绿地内采折种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过对朱某的教育、调查,他对自己擅自采折种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他承认他的初衷是想采摘一些八角金盘去花店卖钱。鉴于当事人朱某属于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锡山区城管局对当事人朱某在绿地内擅自采折种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处罚。

案例评析

在基层的城管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的行为具有普遍性。该类案件的成因在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绿化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大部分当事人因一时“无心之举”,侵害了城市公共利益。关于在绿地内擅自采折种条,《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2

沈某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案

小草青草地

不是违法停车的“法外之地”

案情简介

年12月22日中午,锡山城管执法人员正在进行日常巡查,巡至锡北镇长华路,远远地望见,路边绿化用地内赫然停放着一辆红色小轿车。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拍照、取证,并 时间联系“小红车”车主。傍晚时分,车主沈某前往中队进行处理,一开始,沈某情绪激动,对执法机关拟作出的处罚表示不认可,觉着将车子停在马路上也就罚50元,停在草地上怎能罚得更重。经过执法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会将损坏的草地恢复原貌。最终,锡山区城管局对当事人沈某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处罚,沈某当场表示接受处罚。

案例评析

年,锡山城管累计查处擅自占用绿化用地违停案件件,案件量仅次于市容类违法案件。近几年,绿化类案件居高不下,究其根本,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交警、城管部门加大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违停的查处力度;二是部分车主仍心存侥幸、贪图便利,企图逃避因违法行为面临的处罚。关于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来,锡山城管将以

常态化开展城管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工作

进一步创新执法举措

以案说法,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

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和城市环境

助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

图文来源:处罚中心、直属中队、锡北中队

编辑:尤宏如

审核:吴小莉

发布:郁奇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ajiaojinpana.com/bpzp/1052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